应当按照分居的原因来界定分居两年判离婚。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会询问双方因何种原因而分居,夫妻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在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会判离婚,双方因其他原因而分居的,不能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