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为工伤关系,需要二次手术,二次手术费用和手术后休息时间工资应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支付。员工因为工伤需要的治疗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因为工伤需要的医疗期工资由单位支付,按照员工原工资待遇不变按月支付给员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后二次手术是否还要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1、员工工伤伤残鉴定之后还需要二次手术,费用依然是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审核进行报销。如果伤情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可以申请复查鉴定,以最后一次鉴定结果为准。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刚申请工伤鉴定,假如鉴定完以后,需要二次手术,费用怎么才能让单位出?
申请二次工伤鉴定的费用,一般是200元至300元左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申请人按照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向统筹地区劳鉴办缴纳费用。法律依据:《工伤认定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休产假期间,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休产假期间工资的计算方式具体有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公司的工资管理规定中,有明确产假的工资发放办法的,可以按照该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不能低于基本工资标准。第二,据最新的劳动保护法规,过往的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津贴替代,并要求各公司必须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这也就是说在休产假期间公司是没有工资的,但社险办有补助津贴,划到公司帐上,再由公司发给个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工伤鉴定申请已经下来,还需要二次手术,什么时候去劳动能力鉴定比较好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今年工伤做了手术,明年有第二次手术,工伤鉴定已经下降,残疾等级鉴定必须在第二次手术后进行。现在我可以得到一次性医疗补贴和工伤就业补贴了
伤残鉴定是以人体功能丧失程度或以是否遗留有后遗症为主要依据的司法鉴定。该鉴定项目是交通事故、劳务受害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司法鉴定项目,其是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同时恰当的鉴定时机对于鉴定的评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伤残鉴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终结治疗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一、以下损伤应当及时鉴定对内脏器官损伤,如脾脏、肾脏破裂摘除或者修补术后;肝、胰腺、肠等破裂修补、部分切除等;肢体、眼球、耳廓等损伤;肋骨骨折。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对于四肢长骨骨折(至关节功能障碍);足附骨骨折至足弓变形;骨盆骨折后致畸形愈合;肋骨骨折后畸形愈合体表疤痕形成等情况。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周围神经损伤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大小便功能障碍、听觉及神经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等;脏器损伤后引起的功能障碍等。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和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对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中枢神经系统重度损伤后,遗留的四肢瘫;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终结治疗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的规定,如果四肢损伤手术后关节部位有必须取出的内固定物未取出,不属于终结治疗,因此需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后,再进行鉴定。综上可见,对于受害人、保险公司、侵权方来说,掌握事宜的鉴定时机对最终的伤残等级,赔偿数额的准确计算,有着重要意义。申请鉴定早了,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迟了可能构不成伤残等级或者级别较低。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