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本标准4.1~4.2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2.1包装饮用水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2.1.1饮用纯净水,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2.1.2其他饮用水2.1.2.1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2.1.2.2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