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是不是法人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是法人,但有限合伙企业是 非法人组织 ,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法人的条件
法人的 民事权利 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 自然人 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中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三、 有限合伙人 的义务
有限合伙是指在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的基础上,接受更多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是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经济组织。在这里,有限合伙人降低了经营风险,相当于一种投资,其责任承担类似于股东。因此,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到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经营实务是交由由普通合伙人担任的执行合伙人处理。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有下列义务: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但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 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