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算标准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二)结案时间标准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2、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3、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4、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5、请示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参考最高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