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对延期债务一般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该债务超过了保证期间的,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方式有哪些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保证是一种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按照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担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担保是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保证债务人会履行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债务或责任行为。担保方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的,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超过六个月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担保超过六个月,如果未超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仍要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