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普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住院保险。主要是每天住院费、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手术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综合医疗保险。其费用范围包括医疗和住院和手术等的一切费用;特种疾病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一般居民家庭难以承受。例如癌症和心脏疾病等。为保户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可以是单项,如恶性肿瘤,甚至是恶性肿瘤中某几种癌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