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就判决中的赔偿款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和解,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一、刑事案件和解制度是什么
与调解由人民法院主导不同,和解由双方自愿组织。
和解适用范围:
1、所有的自诉案件;
2、《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和解的后果:
1、自诉案件,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同被告人和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撤诉,以撤诉形式结案。
2、符合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
《刑诉法》第278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10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