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一、留置权有什么设定
留置权的设定,具体如下;
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可以产生留置权,如保管合同、加工合同等;
2、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务已到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解除留置措施的理由
1、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就比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如果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使得留置担保的基础丧失,会因而构成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