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能够合理利用土地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大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集资房政策集资房的建设是需要报建的,且由一家到两家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在一系列的专业设计公司设计、规划之下而进行的,集资房的开发是在同一片的。
一、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3、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5、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6、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7、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二、集体土地集资建房征收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得出让、转让。而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就是属于宅基地,不能够在市场上流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交易时土地使用权随同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产权房虽然具有财产转让行为,但是,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土地转让行为,并不是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的完整的房产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如果土地属于国有性质,由于该土地已经通过向政府缴纳一次性租金即土地出让金后得以在市场上流转,因此,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这时候,承租方是土地的临时实际使用人,土地使用权仍归出租方拥有,出租方凭借出租取得了实际收益,土地使用税应由出租方缴纳。但是,如果土地是集体性质,土地使用人通过承租直接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租赁取得实际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时,土地使用税就应该由承租人来缴纳了。
由此来看,在建设期间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是看是集体土地否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集体土地是否用于建设项目。由于小产权房的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并未形成建设用地用于开发房产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此,不用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