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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所涉及的公款范围是什么?

2024-03-11 来源:独旅网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范围及认定未遂问题。广义的公款包括公共款项、国有款项、特定款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狭义的公款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包括未能将公款挪出和挪而未用的行为。挪用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使公款脱离单位即属挪用。挪用救灾、扶贫款物等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否则依法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一、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范围包括哪些

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既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它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还可以为社会公益组织所有;非国有单位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所有的资金。因此,广义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

所谓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二、怎么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为人所挪用的必须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国库券,以及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挪用公款罪,要求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结语

广义的公款涵盖了公共款项、国有款项、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和客户资金。狭义的公款仅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尚未将公款挪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已将公款挪出但尚未使用,应从轻处罚。挪用公款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使公款尚未使用,一旦脱离单位即构成挪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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