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升至月销售额3万元

2024-03-10 来源:独旅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公告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举例回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报的,1月销售了3.1万,假如2、2月两个月都没有销售,那么4月份报税的时候,1-3月销售额为3.1万,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所以是免税的新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文件)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