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和自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后,驾驶者或行人离开现场并逃避责任的行为。而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的从宽处罚是中国刑法所采纳的,实际上是采取了相对从宽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需要把握自首情节,做到严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后,驾驶者或行人离开现场并逃避责任的行为。
接下来,我们需要回答问题:肇事逃逸自首时间是否有具体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肇事逃逸自首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肇事逃逸自首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但是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二、判断自首的原则是什么?
(一)自首一般情况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二)自首区别对待
关于自首的从宽处罚,各国的专家说法不一致。有的主张相对从宽原则,有的主张绝对从宽原则。中国刑法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判的,实际上是采取了相对从宽的原则。中国刑法把自首分为了3种情况区别对待。
1、“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宽处罚”,中国刑法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不论情节,只要是自首,一律从宽处罚,从轻、减轻。这很显然是绝对的从宽处罚原则,与中国刑法的观点不一致。第二种观点就是主张情节,认罪态度。这是中国刑法所采纳的。
2、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轻或者说者免除处罚,犯罪较轻是减轻或以轻处罚的前提,主要是对犯罪较轻进行评估,何为较轻的犯罪,有二种说法,第一主张用法定刑或犯罪性质作为区别较轻之罪或较重之罪的标准。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从犯罪所应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来划分罪的轻重。
3、犯罪较重而自首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就是说,犯较重罪行而自首的,一般只能从轻处罚。只有当犯罪分子自首同时又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表现是犯罪较重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得以从轻处罚的唯一前提。所谓立功是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罪行,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主要线索,查证属实;阻止他人从事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抗洪抢险重大发明创造等。
一般来说,只要肇事逃逸者在实施了行为之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去公安机关自首,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的,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或者是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处罚时,都会根据相应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进行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肇事逃逸是一种犯罪行为,而肇事逃逸自首则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悔过表现。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对于肇事逃逸自首的具体时间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审判。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受害人有证据证明人身损害是侵害他人权益行为所致,并经公安机关处理后,袭击者或其近亲属向受害者赔偿后,再行侵害或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看出,对于肇事逃逸自首的具体时间,法律并未做强制性规定。然而,对于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和司法公正,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需依法进行审理,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