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入北京中小学校借读的外省市学生,一般应由其家长(监护人)。
1、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生在当地没有监护就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学生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学籍的,还应持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
2、其家长(监护人)在京居住或暂住证明等,向学生暂住地区管片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同意,即可入校作为借读生。
一、入学资格审核材料:
1、父母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材料;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材料;
3、全家户口簿;
4、北京市居住证。
二、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后进入入学程序。
1、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各区政府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建立日常联合审核机制并积极稳妥做好义务教育全学段审核,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2、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凡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区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各区教委要积极稳妥推进以多校划片为主的入学方式,强化部门联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
3、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根据志愿派位入学,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就近登记入学。
法律依据:《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
一、本市流动人口中凡随父母来京,年龄在6至15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少年),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流动儿童少年中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并已取得暂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本市中小学借读,接受义务教育。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卫生、房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