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平等,非日常生活需要处理需协商;无偿赠与共同财产应属无效。恋爱期间购房纠纷特点:未约定婚恋不成房屋处理、实际付款方争夺产权、房价上涨引发争议。婚前彩礼应返还,避免索取或骗取财物。子女抚养权原则: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参考父母抚养能力、条件,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费用。联系我获取详尽建议。
法律分析
我是周冬云律师,这个问题区分几种情况,审判实践来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
(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
(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
(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产权。
(4)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另外,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以及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广大农村地区多年来存在的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有的人家为了娶妻送彩礼而债台高筑,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一概不予返还彩礼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会助长借婚姻索取财物或骗取财物的行为。再一个就是包括小孩抚养权裁判的基本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并参考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所支付的教育费应在必要的范围内,建议查看我的联系方式电联,会有更详尽的指导建议。
结语
周冬云律师指出,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日常生活需要的处理;重要处理决定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于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双方需明确约定处理方式。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特别约定。对于婚前给付财物,不返还彩礼不公平且助长索取财物行为。子女抚养权裁判需考虑子女身心健康及父母抚养能力等因素。离婚后,负担费用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但子女有权提出合理要求。父母有义务支付教育费,但应在必要范围内。详细建议,请电联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