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伤残鉴定的程序的第一步是要有由办案单位出具的委托伤情鉴定的委托信或委托书;
2、伤残鉴定的程序的第二步是需要被鉴定者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3、伤残鉴定的程序的第三步是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鉴定单位需要作出鉴定的结果,制作鉴定书,然后由被鉴定人或者是办案单位将相应的鉴定书取走。
申请鉴定的时候,还应当需要注意的事情是被评定人需要带上有加盖办案单位的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医院的诊断证明(县级以上)、身体检查的结果、诊断报告书(损伤初期以及治疗结束后)等材料,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伤残鉴定。
被评定人还需要从自己所在的治疗医院借阅关于相关手术的病历和相关检查的记录。当受委托的鉴定单位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的时侯,被评定人需要带身份证还有相关的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伤残程序的鉴定的时候需要以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的结束为准则,如果治疗没有结束的话,如果在因为双方调解的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情况下,被评定人需要在申请书中说明这些相关的情况
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被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相关的检查并向受委托的鉴定单位缴纳规定的评定相关的费用。
如果当事人是因为交通事故而导致伤残的,在医院的治疗结束后,将由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鉴定、评估机构的选择,一般是由交通管理部门给当事人介绍,最终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哪一个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级,选择完毕后即可前往,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