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鉴定职业病的程序为:
1、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2、审核,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3、组织鉴定,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
4、鉴定书,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
5、异议处理,30天内可重新申请鉴定。
职业病的构成要件如下: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