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实体质量抽查的一般规定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突出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2、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3、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4、对主体分部工程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
5、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
一、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指标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二)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偏差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四)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结构/衬砌厚度、强度、抗渗等级,衬砌背后回填注浆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防水效果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六)通过返修或返工仍不能满足防水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如下:
1、对于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应当在各层都设立防火分区;
2、应当设置疏散通道和绿色标志,这一标志可以使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的电源;
3、在封闭的楼梯间、消防电梯前以及防烟楼梯间都应当设计火灾照明设备。
消防工程包括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含火灾警广播、消防联动等;
2、自动灭火系统施工,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注氮排油灭火系统等;
3、防排烟系统,包括正压送风、机警排烟;
4、防火分隔,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带;
5、室内消火栓系统;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防火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