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项目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包含六大类共计15小项,分别为: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1项易燃气体、第2项不燃气体、第3项有毒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第1项低闪点液体、第2项中闪点液体、第3项高闪点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1项易燃固体、第2项自燃物品、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1项氧化剂、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毒害品;
第八类腐蚀品:第1项酸性腐蚀品、第2项碱性腐蚀品、第3项其它腐蚀品。凡是经营属于六大类共计15小项中所列危险化学品的都需要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