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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和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2018

2024-03-23 来源:独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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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往往会在诉前或诉中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此时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因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超标的额保全以及因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此而生。

本文从(1)超标的额保全被执行人未提异议、(2)债权人申请查封了超出其债权二倍财产是否构成超标的额保全、(3)评估拍卖对保全数额的影响、(4)保全中的轮候查封的财产是否应计算到保全数额中等情形,对超标的额保全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分析如下:

1、保全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的默认意味着什么?

[实务要点]面对超标的额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因未对裁定提出异议,事后再以超额查封为由主张原审法院枉法裁判的,上级法院不予认可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裁判观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昌中院(2012)洪民二初字第165-1号民事裁定,查封原告徐孝平担保的400余平方米店面房产,其价值数千万元,虽然该店面与查封被告张伟平的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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