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财产保全超过诉讼标的范围是不可以,并且财产保全的申请需要由当事人提出。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