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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规定寺院管理

2024-03-29 来源:独旅网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一、寺庙管理人员寺规

1、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

2、寺庙建设维修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所有。

二、寺院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1、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2、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从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三、寺院管理的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1、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2、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职工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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