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不能与被告达成刑事和解。刑事拘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拘留对象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且存在紧急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和执行拘留。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正在实施犯罪、被指认犯罪、有犯罪证据、企图自杀逃跑、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身份不明或有重大嫌疑的人。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企图自杀逃跑或有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决定拘留。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可否和解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不能刑事和解的。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结语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不可与刑事和解相混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并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有权决定和执行拘留。拘留的情形包括正在实施犯罪、被指认犯罪、发现犯罪证据、企图自杀逃跑、有毁灭伪造证据可能、身份不明、涉及多次作案等。对于由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如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有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形。刑事拘留是一项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六条 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