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副职,广义是指地方党委政府包括各部门各单位除了主要领导以外的班子成员,比如地方的副书记、其他常委班子成员;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局办的副局长、副主任、党组成员等,这些都是主要领导的工作助手,按惯例都可以视之为副职。侠义的副职是指党政机关担任实质性领导职务的班子成员,比如党委序列的书记与副书记,副书记就是副职;政府序列的县长和副县长,副县长即为副职;部门的主任和副主任,副主任为副职,局长和副局长,副局长为副职,而同为班子成员的党组成员、助理,一般不作为副职对待。
法律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