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构成要素
2024-11-13
来源:独旅网
1、债务人需具备相应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可包括如下几类:(1)非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益;(2)除债权外的其他权利,诸如担保物权、优先权等;(3)以上所述权益需为法律规定下可行使之权。2、原告与被告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代位权之成立需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作为基础,如无债权债务关系,便无由享有的代位权。3、债务人的消极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受损。反之,即便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但未对债权人到期债权造成损害,亦不得再行使代位权。再次,如债务未至履行期限,亦不可行代位权。4、需证实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应有之权。怠于行使意为应当且能行驶却不行驶。应当行驶即是现时若不行驶则权益将消失或减损其资产价值;能够行驶即是指债务人需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怠于行驶的形式主要表现在毫无主张或延迟行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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