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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兵役法规定了哪些兵役制度?

2024-11-02 来源:独旅网

1. 服现役
这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方式。依法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公民。
(1) 现役士兵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
a. 义务兵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服役期限为两年。
b. 志愿兵(士官)
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从服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各期服役年限分别为三年、四年、五年,以及九年或更长时间。
(2) 现役军官
现役军官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各级指挥人员。
(3) 军事院校学员
包括各种本科、专科、士官学校的所有学员。
2. 服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其他符合预备役要求的地方人员。
(1) 士兵预备役
(2) 预备役军官
3. 参加民兵组织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兵分为基干民兵(二十八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和普通民兵(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4. 高等院校的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第八章规定,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这是新时期赋予大学生的一项任务。兵役法还规定,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但他们仍有履行兵役的义务。大学生在就学期间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是改革教育内容,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重要措施,也是学生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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