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夫妻双方出于自愿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婚前婚后都可)的全部或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财产,无约定从法定。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所谓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民法典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即夫妻双方没有对归属作出有效约定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些财产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的,主要有:1、工资、资金收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资金收入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出劳动所得的各项报酬。比如,红利、津贴等。2、生产、经验的收益;这种收益包括来自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比如股票债券收入、个体工商户经营收益等。3、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的知识产权收益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的知识产权收益、如稿费、版税等著作权收益,或因商标、发明、实用新型设计等而获得的财产收益等。只有估计价值但是没有投入市场产生收益的不能分割。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需要除去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情形,继承权的取得或接受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该财产即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5、军人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的一部分;计算方法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夫妻离婚的时候几乎都会涉及到对财产的分割,但需要注意,这里仅仅只能分割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至于离婚分割的是哪些财产,上文中小编已经为大家进行了列举,各位可以适当参考了解一下。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又区分为了约定共同财产和法定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如下: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3种观点: 一、分类投资型保险分为三类:分红险、**寿险、投资联结险。其中分红险投资策略较保守,收益相对其他投资险为最低,但风险也最低;**寿险设置保底收益,保险公司投资策略为中长期增长,主要投资工具为国债、企业债券、大额银行协议存款、证券投资基金,存取灵活,收益可观;投资联结险主要投资工具和万能险相同不过投资策略相对进取,无保底收益,所以存在较大风险但潜在增值性也最大。二、简介随着金融环境的快速变迁,投资的工具不再局限于外币存款、股票、基金及相关衍生性金融商品,其中,投资型保险是相当受欢迎的投资工具之一,多家银行纷纷销售投资型保险,加上今年初保险司规定所有传统型保单之预定利率均须调降至2.5%,明年起又将降至2%以下,导致保费相对提高许多,市场上短年期储蓄型保单之需求因此大幅下降,种种原因使得投资型保险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保险一般予人之印象不外乎人身保障及储蓄之功能,与投资根本毫不相关,投资型保险与传统型保险最大的差异在于前者将投资的选择权和风险转嫁给顾客,而后者是由保险公司将保费进行投资,并允诺顾客一保证利率,顾客无须为保险公司的投资盈亏承担任何风险。投资型保险商品最早产生于1956年的荷兰,源自消费者希望自己的寿险保单也能够享有投资的机会,接着英国于1961年、美国于1976年、日本于1986年、中国大陆于1999年发行各自的第一张投资型保单,中国台湾则是于2000年发行第一张投资型保单。在市场占有率方面,澳大利亚几达100%,加拿大超过60%,英国、瑞典也超过40%,在亚洲地区,香港及部分东南亚地区也已超过50%。反观国内投资型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尚不及5%,根据国外的发展来看,其未来成为国内保险市场的主流是无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