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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2025-01-05 来源:独旅网
第1种观点: 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事调解规定》,下同)第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该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据此可知,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第2种观点: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丽(女)诉张*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功结婚,后因张*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帅抚养费,因其是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丽承认:张*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功与张*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帅抚养费。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丽、张*功婚姻关系;张*帅由黎*丽行使监护权,张*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功存在过失。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另外,《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安平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应在开庭审理时对本案先行调解。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调解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据此可知,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而非必须进行再次调解,法院未再次进行调解的,也不违法。

第3种观点: 甲因邻里纠纷失手致乙死亡,甲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双方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此案的和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甲在押,其近亲属可自行与被害方进行和解 B.由于乙已经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和解 C.甲的辩护人和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参与和解协商 D.由于甲在押,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礼道歉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履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刑事和解有着特定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选项A错误。若被告人甲在押,其近亲属需经甲同意才可与被害方进行和解,而不能自行与被害方进行和解。 选项B错误。被害人乙已死亡,其近亲属是以自己名义参与和解,而不是代为和解。 选项C正确。甲的辩护人可参与和解协商。乙已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和解协商。 选项D错误。被告人的近亲属需要经被告人同意,才能代为和解,并且赔礼道歉等事项只能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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