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是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再发放给职工的,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发放,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丢失发票的这种情况,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即使通过医院、单位等部门证明也无法进行报销,因为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原件,否则不予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丢失发票的这种情况,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即使通过医院、单位等部门证明也无法进行报销,因为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原件,否则不予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是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再发放给职工的,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发放,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按照规定丢失发票的这种情况,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即使通过医院、单位等部门证明也无法进行报销,因为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原件,否则不予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丢失发票的这种情况,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即使通过医院、单位等部门证明也无法进行报销,因为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原件,否则不予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是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再发放给职工的,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发放,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丢失发票的这种情况,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即使通过医院、单位等部门证明也无法进行报销,因为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原件,否则不予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丢失发票的这种情况,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即使通过医院、单位等部门证明也无法进行报销,因为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原件,否则不予报销。生育保险分为定额补贴和生育津贴两项内容。定额补贴就是住院费报销,一般出院即报。生育津贴则是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支付标准按企业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计算。这部分报销需要职工住院费用的原始发票,申请人原始发票丢失,仅凭医院开的发票复印件是不能走账的,为此不能领取生育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丢失发票的这种情况,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即使通过医院、单位等部门证明也无法进行报销,因为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原件,否则不予报销。生育保险分为定额补贴和生育津贴两项内容。定额补贴就是住院费报销,一般出院即报。生育津贴则是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支付标准按企业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计算。这部分报销需要职工住院费用的原始发票,申请人原始发票丢失,仅凭医院开的发票复印件是不能走账的,为此不能领取生育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报生育险的发票弄丢了,需要去医院办理留底发票并盖章后报销。若住院医院的出院发票遗失的,至分娩医院复印留底发票并加盖医院的财务章,然后连同本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待遇结算所需的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医疗费结算。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报生育险的发票弄丢了,需要去医院办理留底发票并盖章后报销。若住院医院的出院发票遗失的,至分娩医院复印留底发票并加盖医院的财务章,然后连同本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待遇结算所需的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医疗费结算。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2种观点: 可以报销。涉及到生育保险,凡丢失发票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报销,但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照常支付。发票原件丢失了,用以票复印件也是可以报销的,具体要怎样操作建议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社保基金报销的所有费用都需提供原始发票。从2013年4月起,有关社保基金支付费用的,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的都已经停止支付。前提是需要缴纳保险费用。但是仅仅只能享受一种保险待遇。如果缴纳的是生育保险,那么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就存在生育时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存在医疗保险的话,那么仅仅只能报销医疗费的部分。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票原件丢失了,用以票复印件也是可以报销的,具体要怎样操作建议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报生育险的发票弄丢了,需要去医院办理留底发票并盖章后报销。若住院医院的出院发票遗失的,至分娩医院复印留底发票并加盖医院的财务章,然后连同本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待遇结算所需的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医疗费结算。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2种观点: 可以报销。涉及到生育保险,凡丢失发票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报销,但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照常支付。发票原件丢失了,用以票复印件也是可以报销的,具体要怎样操作建议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社保基金报销的所有费用都需提供原始发票。从2013年4月起,有关社保基金支付费用的,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的都已经停止支付。前提是需要缴纳保险费用。但是仅仅只能享受一种保险待遇。如果缴纳的是生育保险,那么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就存在生育时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存在医疗保险的话,那么仅仅只能报销医疗费的部分。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票原件丢失了,用以票复印件也是可以报销的,具体要怎样操作建议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丢失发票的这种情况,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即使通过医院、单位等部门证明也无法进行报销,因为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原件,否则不予报销。生育保险分为定额补贴和生育津贴两项内容。定额补贴就是住院费报销,一般出院即报。生育津贴则是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支付标准按企业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计算。这部分报销需要职工住院费用的原始发票,申请人原始发票丢失,仅凭医院开的发票复印件是不能走账的,为此不能领取生育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丢失发票的这种情况,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即使通过医院、单位等部门证明也无法进行报销,因为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原件,否则不予报销。生育保险分为定额补贴和生育津贴两项内容。定额补贴就是住院费报销,一般出院即报。生育津贴则是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支付标准按企业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计算。这部分报销需要职工住院费用的原始发票,申请人原始发票丢失,仅凭医院开的发票复印件是不能走账的,为此不能领取生育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报生育险的发票弄丢了,需要去医院办理留底发票并盖章后报销。若住院医院的出院发票遗失的,至分娩医院复印留底发票并加盖医院的财务章,然后连同本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待遇结算所需的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医疗费结算。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丢失发票的这种情况,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即使通过医院、单位等部门证明也无法进行报销,因为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原件,否则不予报销。生育保险分为定额补贴和生育津贴两项内容。定额补贴就是住院费报销,一般出院即报。生育津贴则是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支付标准按企业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计算。这部分报销需要职工住院费用的原始发票,申请人原始发票丢失,仅凭医院开的发票复印件是不能走账的,为此不能领取生育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丢失发票的这种情况,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即使通过医院、单位等部门证明也无法进行报销,因为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原件,否则不予报销。生育保险分为定额补贴和生育津贴两项内容。定额补贴就是住院费报销,一般出院即报。生育津贴则是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支付标准按企业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计算。这部分报销需要职工住院费用的原始发票,申请人原始发票丢失,仅凭医院开的发票复印件是不能走账的,为此不能领取生育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报生育险的发票弄丢了,需要去医院办理留底发票并盖章后报销。若住院医院的出院发票遗失的,至分娩医院复印留底发票并加盖医院的财务章,然后连同本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待遇结算所需的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医疗费结算。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票原件丢失了,用以票复印件也是可以报销的,具体要怎样操作建议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始发票丢失,发票副本也可以报销。如何操作建议咨询投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法律依据:《生育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可采取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生育保险规定的情况。必要时卫生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有权查询生育保险缴费信息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情况。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缴纳生育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3种观点: 可以报销。涉及到生育保险,凡丢失发票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报销,但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照常支付。发票原件丢失了,用以票复印件也是可以报销的,具体要怎样操作建议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社保基金报销的所有费用都需提供原始发票。从2013年4月起,有关社保基金支付费用的,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的都已经停止支付。前提是需要缴纳保险费用。但是仅仅只能享受一种保险待遇。如果缴纳的是生育保险,那么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就存在生育时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存在医疗保险的话,那么仅仅只能报销医疗费的部分。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1种观点: 可以报销。涉及到生育保险,凡丢失发票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报销,但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照常支付。发票原件丢失了,用以票复印件也是可以报销的,具体要怎样操作建议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社保基金报销的所有费用都需提供原始发票。从2013年4月起,有关社保基金支付费用的,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的都已经停止支付。前提是需要缴纳保险费用。但是仅仅只能享受一种保险待遇。如果缴纳的是生育保险,那么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就存在生育时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存在医疗保险的话,那么仅仅只能报销医疗费的部分。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2种观点: 生育报销没有发票怎么办?按照规定丢失发票的这种情况,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即使通过医院、单位等部门证明也无法进行报销,因为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原件,否则不予报销。工作人员表示,生育保险分为定额补贴和生育津贴两项内容。定额补贴就是住院费报销,一般出院即报。生育津贴则是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支付标准按企业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计算。这部分报销需要职工住院费用的原始发票,申请人原始发票丢失,仅凭医院开的发票复印件是不能走账的,为此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工作人员提醒市民,一定要保留好住院的原始发票,一旦丢失将直接影响到医保报销。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