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纵向间的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1、固定转售价格,即制造商与零售商约定,必须以约定的价格再出售商品。以停止供货相要挟,以保证固定转售价格的实现。固定转售价格,使零售商失去了,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调整自己经营方针的主动权,客观上阻止了零售商之间的竞争,其不利后果表现为,一方面具有高效率的零售商无法将高效率带来的利益扩大至消费者,另一方面低效率的零售商则依然被保留在市场之中,竞争带给市场的活力被扼杀。2、最低再售价格的限定,即制造商与零售商约定,不得以低于约定的价格再出售商品。制造商在前述的相互竞争的公司达成的价格固定协议,以排斥新的竞争参与者,实现排除竞争的目的。然价格固定协议的履行,需要协议者在自行销售或他人零售销售中严格执行为保证的,因此,最低再售价格的确定,不仅剥夺了零售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支持了价格固定协议的履行,从而使其成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3种观点: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是什么1、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1 、地区垄断。即区域性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 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 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 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 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2、 部门垄断;3 、行政性强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