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应当被作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查处,检察机关的做法无论在法律适用,还是在案件管辖等方面都值得商榷◎文《法人》特约撰稿魏大忠近来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笔者认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应当被作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查处,检察机关的做法无论在法律适用,还是在案件管辖等方面都值得商榷。国企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公司控股公司中工作的企业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201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12〕18号)》(以下简称“两高2012年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200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立法解释,可以成为渎职罪主体的人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该人员属于以下三类人,一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的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的人员,三是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渎职行为发生时,该人员是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实践中,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国有公司、企业极少存在依法行使或者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情况,至于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就更加难以发现和准确界定。将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列入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的主体范围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也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应当成为渎职罪的主体,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罪中的一种,其主体当然不应当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与徇私枉法罪是非常容易导致人们混淆的两个罪名,但是二者又存在一定的区别,玩忽职守的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没有故意犯罪的意图,但是徇私枉法罪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