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单位名称):____司法所
乙方(单位名称):
根据南京市人民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条聘任岗位与工作目标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聘用乙方担任瑞金路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工作。
(二)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岗位聘用期限
本协议的岗位聘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岗位职责
1、负责派出所接处警中的民间纠纷、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街道范围内的重大民事纠纷调解。
2、严格按照调解程序及法律法规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3、认真做好调解笔录,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要制作调解协议书。
4、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工作台帐。
5、纠纷调解率达100%。
第四条岗位津贴
(一)聘用期内,乙方的岗位津贴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元,绩效津贴每月300元。
(二)基本工资每月发放一次,绩效津贴每月经考核后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公平公正,认真负责。
(三)工作中发挥积极主动精神,自觉维护甲方权益。
(四)严格遵循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使用的工作方法和方式不得超越法律界限。
(五)工作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七)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保证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
第六条聘任考核
(一)甲方组织考评活动家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状况进行考核。
(二)岗位聘用期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总结。
(三)考核标准根据本协议第三条和第五条的约定执行。
(四)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考核办法接受考核。
(五)每年(月)考评次。考核结果作为绩效津贴发放和续聘用上岗的依据。
第七条解聘与续聘
(一)乙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解除本聘用协议,本聘用协议作废。
(二)本协议期限届满后,需续聘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
第八条违法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协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需要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二)协议期内甲方不为乙方输社会保险(因乙方属退休人员,已享受社会保险)。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