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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停车场租赁合同 篇1

2024-07-18 来源:独旅网

  人行道停车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停车场一事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出租场地

  停车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为 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交纳方式

  1、月租金人民币 元整

  2、乙方在承租前须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押金7000元整,甲方在合同期满时归还乙方。

  3、租金每月交付一次,采取先缴租金后承租的方式,即乙方须在承租前先交1个月的租金给甲方,承租满1个月的前5天,乙方再交付下个月的租金,依此类推。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场地。

  2、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场地,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剩余租金以剩余租期内实际天数计算返还租金,并退还7000元整的押金及7000元整的违约金。

  3、租赁期间甲方要确保合同的执行完整性。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如延迟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场地。

  2、乙方不得私自改变本合同使用用途。

  3、乙方无权将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

  4、乙方在合同期未满自行解除合同,甲方不退还押金。

  5、乙方在看守电动车期间,如车体损坏或丢失,将由乙方负全责。

  6、合同期满,如甲方的场地需继续出租,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7、乙方必须每日本停车场看守电动车。

  第六条:合同解除

  1、因地震、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2、因政府拆迁和纳入城建规划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并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剩余租金三日内返还乙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法院调解或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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