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马圣维
乙方:赵洪康
因甲方在达州市宣汉县黄金镇承建达陕高速D12合同段工程,需租赁乙方神钢SK250型挖掘机(以下简称机械设备)壹台。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时间:暂定五个月(即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如果租赁期满,甲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还需租用,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继续租用。
二、租赁方式及单价:采用月租方式,每月保底工作时间为240小时(计时以机械电脑计时器为准,当月由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月租金为33000元,超出月租保底工作时间的部分,按每小时150元计算(以上租金不含税费)。乙方机械设备完好,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工作时间不足240小时时,应按满月计算租金。因乙方机械设备原因造成工作时间不足240小时时乙方应按月补足240小时。
三、机械设备进场费120xx元由甲方承担,出场费由乙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
1、机械设备进场费120xx元,在乙方机械进场后十五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2、机械设备月租金按当月结算,每月支付一次。
五、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科学合理的使用机械设备;
2、确保机械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如机械设备的损坏(灾害、爆破飞石、塌方、人为等因素)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赔偿;
3、提供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的清洁柴油及操作手的食宿;
4、如果乙方操作手在工作中不遵守或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操作手;
5、机械设备在甲方租赁期间,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权。甲方不得擅自将机械设备转租、转让、出借、抵押、变卖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保证机械设备的出勤率在80%以上;
2、提供操作手,且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及调动。但若有危及机械设备安全或超出合同范围的,操作人有权拒绝;
3、原则上,乙方机械设备由乙方操作手操作,做到安全作业。若因乙方操作手自身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自理;
4、乙方承担操作手工资;
5、乙方承担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以及附属油和易耗品的供应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盖章(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