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发证机关:
为发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用经营方式:
乙方将自有的 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 辆大车 辆小型车(车牌号码为粤F 、粤F 、粤F 、粤F 、粤F 、粤F 、粤F 、粤F )租用百顺驾校培训场地进行培训,在培训场地培训学员严格服从甲方管理,按照双方约定场地租用费用。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百顺驾校的名誉进行招生等业务培训。
二、甲方责任:
(1)在甲方现有条件下负责提供场地给乙方练车培训。
(2)负责乙方教练车辆、学员在训练场培训时的管理。
(3)发现乙方的教练车辆安全设施不齐全,存在安全隐患或车容、车貌不整洁,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三、乙方责任:
(1)在场地培训时教练车辆要按甲方要求加强管理,按规定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2)负责确定的投保险种和保额,由乙方购买教练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3)乙方承担因使用上述教练车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交通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4)在场地培训时认真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四、费用结算
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年甲方场地使用费人民币 整(¥ 元),并遵循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若乙方未按时支付清甲方场地使用费,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的批班业务及终止乙方使用甲方的场地进行练车培训、每天按年租金的0.5%收取滞纳金。
五、协议有效期为 年,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南雄市百顺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