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保证本协议标的交易成功,甲、乙双方均愿意以现金方式实行交易责任对保(以下简称责任对保),特订立本协议,以恪遵守。
一、责任对保事项:
(一)甲、乙双方进行本协议项下标的准备工作;
(二)甲、乙双方正式订立《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
(三)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
二、责任对保的约定:
(一)甲方以现金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万元)担保本方应全部履行的责任风险;
(二)乙方以现金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万元)担保本方应全部履行的责任风险;
三、责任风险的约定:
甲、乙双方正式订立本协议并完成责任对保金的对押后:
(一)甲方确认按照《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期限,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确认按照《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期限,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无法履行而中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乙双方自行对本方所提供的且完成本协议项下标的交易所必需的证照、文件、公章、签字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五)如发生不可抗力(例如: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甲、乙双方均无责任。
四、责任对保协议签订时需提供的证照:
(一)甲方须提供贵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的资金证明。
(二)乙方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司印章;不少于 万元的资金证明。
五、责任对保金的对押方式和处置方式:
(一)甲、乙双方共同指定 银行 支行作为责任对保金的监管人,责任对保金(现金)汇入监管人的专门账户。订立本协议的当日内,甲、乙双方的责任对保金汇入监管人账户。
(二)本协议项下标的交易出现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一种风险时,若是甲方的风险责任过失,则乙方收回本方的责任对保金并全额获得甲方的责任对保金人民币壹仟万元,甲方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追索权;若是乙方的风险过失,则甲方收回本方的责任对保金并全额获得乙方的责任对保金人民币壹仟万元,乙方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追索权。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风险,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交易中止,甲、乙双方收回各自的责任对保金,互不究责。
(四)全部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的'责任事项,甲乙双方收回各自的责任对保金。
(五)风险责任过失方造成本协议项下标的的交易中止,由风险责任方向责任对保金监管人发出按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处置责任对保金的通知书,风险自认过失方物条件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义务。如果拒绝履行,则通过人民法院裁定,其责任对保金在原定款项额的基础上双倍支出,甲、乙双方均同意。
六、监管费用的承担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监管费用,由风险过失方承担。未发生风险责任过失,则由合同双方各承担监管费用的50%。
七、本协议生效、存续、终止
(一)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完成责任对保金对押手续之时起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之时起至本协议项下标的的交易各事项完成之日止,为本协议的有效存续期。
(三)全部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的责任对保事项,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因甲方或乙方的责任风险过失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交易中止,在按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处置后,本协议终止。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交易中止,本协议自行终止,
八、其他
(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责任对保监管人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执行中产生异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