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名称:
转让方:
地址:
法人代表:
受让方:
地址:
法人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
2、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 。
3、本合同转让的技术授权使用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或者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受让方可以在 年内在 地区 技术领域运用本非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4.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 。
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务: 。
4.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保证使用本非专利技术能够达到下列技术指标: 。
5、受让方的义务:
5.1、向转让方支付技术转让费,数额为人民币 元,应按下列日期(或分期)支付: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①合同生效后 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元;②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 年内按产值(或者销售额/利润)的 %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 月 日前。)
5.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民法典
6、保密条款
6.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
6.2、本合同期满后 年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
7、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转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8.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8.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8.3、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8.4、让与方实施使用该非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9、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9.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应补交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受让方拒不交付使用费或违约金,除必须停止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外,应当返还技术资料,并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9.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停止实施本非专利技术,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9.3、受让方使用本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9.4、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返还非法所得,并支付主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9.5、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秘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10、侵权风险责任的承担
10.1、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否则,由此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
10.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承担 %。
11、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11.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11.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应 (以下三项择一)
①提请 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解),对调处(解)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提请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2、其他未尽事宜,可于本合同生效后由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补充。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本合同使用的有关名词和术语
13.1、非专利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Know-how),是指在国内外尚未公开、在国内未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等方面的技术。
13.2、技术资料——指全部与该非专利技术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3.3、合同产品——指受让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非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
13.4、技术服务——指转让方为受让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13.5、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13.6、利润——指合同产品销售后,总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后的利润额。
13.7、后续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13.8、独占使用许可——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使用该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任何受让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使用该非专利技术。
13.9、排他使用许可——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受让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非专利技术。
13.10、普通使用许可——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同时,转让方保留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转让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非专利技术。
14、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本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由转让方、受让方和中介单位各执一份(当事人有担保人的,每一担保人可另执一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转让方 受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盖章) 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转让方担保人: (盖章) 受让方担保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