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一、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取得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原件 一份 ;规划部门意见 原件 一份 ;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意见 原件或复印件 一份 ;要求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的文件复印件 一份 ;项目业主资信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一份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已经提供且内容未改变的可不再提供。);组织代码证 复印件 一份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已经提供且内容未改变的可不再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 一份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已经提供且内容未改变的可不再提供。);工程地质勘测报告 原件 一份 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还需提供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一份
法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