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本市其他劳动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民居住证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在本市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本市灵活就业的华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本办法缴费年限按规定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按月领取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五)本市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
(六)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七)安置在本市待安排工作期间的退役士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