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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莲池区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须知

2023-05-01 来源:独旅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2号)。

二、适用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增加17个困难行业,分别是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以上22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21年平均参保人数300人(不含)以下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实施期限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困难企业,养老保险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其他17个行业及受疫情影响(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申请缓缴条件

缓缴扩围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及2022年1月至4月处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申请缓缴上月企业发生亏损。上述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后,当月盈利的,应正常申报缴纳次月的社会保险费;不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上述困难企业缴费状况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系统确认,亏损状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亏损状况书面承诺。企业留存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以备查,对承诺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谎报信息及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申报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困难企业同时作出书面承诺。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6月起可以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社会保险费。2022年5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6月对5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社会保险费。

六、补缴费款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工伤、失业保险费补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其中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初始月份为2022年4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4月征期内补缴到位。其他企业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七、职工权益维护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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