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的种类总体上包括财产和行为,其中财产又包括物和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债权、物权等;行为又包括作为、不作为等。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提供约定的房屋供承租人居住的行为,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在保险的种类中,公众责任保险,它是一种无形财产保险,没有实际标的物。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服务的给付行为。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标的可以是“物”,物是物权关系的标的。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对物可以进行支配,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也可以是物,但要求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权利质权的标的就是权利,也可以说是物。
合同属于债权调整的范围。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所以债权的标的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合同的标的,自然也是给付行为。如:买卖合同,如买手机、买房屋的标的是给付手机、房屋的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比如运输合同、保管、劳务等,举例说,你到邮局寄一封信,你买了邮票,邮局就有义务“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这里,“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就是你和邮局之间的合同标的,它是作为。“不作为”行为也举一个例:我给你钱,租用你的承包地一年,你同意“在一年内不在这块地上种庄稼”。这就是我花钱买你的“不作为”行为。
标的的第三种情况是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关系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