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山场、水面、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的产权以及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纳入账内核算的资产的产权,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资产享有占有、支配、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 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按照规定 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 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报批时 有批准权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 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办理遗赠继承手续。赠与人和受让人必须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受让人符合集体土地申请标准,所遗赠的房屋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同时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