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章建筑一般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征收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主要是调查建筑的行政许可情况及违建房屋所有人的基本情况。
2、根据法律法规判定建筑是否违章,如果违章则需要进行处理。处理一般采取限期整改或拆除及强制拆除两种方式,强制拆除要求规划部门下发强拆文书,下发给当事人。
违章建筑不一定要拆除,也有别的的处罚办法。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下的罚款;无法采用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可以拆除的,没收实物或是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处罚。
这实际上也就是在说,拆除或是强行拆迁仅仅是违章建筑惩罚的对策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必须被拆除。行政行为需遵照“最少危害原则”,也即保持依法办事要最小限度的危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施行,其中对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及对违法建设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未完结前,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