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必须要取得预售许可证才可以进行。
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房屋预售需满足四个条件,即(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预售许可证取得之四个条件之关系: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提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一)至(三)项材料,另外需提供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施工合同、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及预售方案。由此可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投入的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是必要的条件,开发企业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可以认定前三个条件已经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