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上查询:购房者可以通过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输入相关信息查询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2、房管局查询:购房者可以在向开发商征询经办合同登记备案房管局后,前往办理备案的房管局,到窗口查询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进行退件,开具《退件通知单》,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件通知单》交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合法、齐全的,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收件收据》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审批科;
3、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4、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
5、依据业主的收件收据,领取已盖备案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对现在大多数房开商而言,其销售房屋多为预售,房屋尚未建成,不可能设定负担。但是购房人与房开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可以期待在房屋建成后获得其所有权,但是在修建过程中,没有其他方式限制房开公司对已售出的房屋进行处分,因此就产生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一经主管部门登记,其主要产生以下效力:
1、房屋建成后的优先购买权。一旦备案,预售合同经备案的购买人即有权对抗第三人来对登记后房屋进行购买,限制房开公司对登记后房屋再次处分,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2、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一旦房屋建成,能够办理权属证书时,经合同备案的购房人在履行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义务后应当能够办理备案合同房屋所有权登记,继而发生物权变动,从而成为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对于在建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停留在债权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