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房屋的信息,建议与房屋产权证载明内容一致,若产权证尚未办理,则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购房定金可以冲抵哪一期购房款应约定清楚;同时,房款不管分几期支付,作为卖方,要尽最大可能要求买方在送件过户当日前支付尽可能多的房款,以防后续尾款迟迟不到位,争取落袋为安。
若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后续尾款,虽银行何时放款系银行内部控制,买卖双方无从决定,但为避免因贷款政策等非因买卖双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导致银行迟迟不放款,卖方迟迟收不到款的情形,建议特别约定若最迟于某一时间,银行贷款仍未到位,买方应一次性向卖方支付所有购房尾款。或约定若最迟于某一时间,银行贷款仍未到位,卖方有权通知买方解除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房屋在谁的实际控制下,有些时候决定了案件的胜负(如在执行异议案件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因此,大胆建议在收到全额购房款之前,房屋由卖方掌控,对卖方是较为有利的。
房屋总价是否包含房屋装修以及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如包含家具家电,应明确菜单。
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水、电、气费用承担主体应约定明确。
过户后至办理完备按揭贷款手续前,有一段空挡期间。这段期间,常常是卖方遭遇最大风险的期间。具体风险不赘述。强烈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新产权证由房产中介保管直至交由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等级手续。
取件后,买方备齐按揭贷款所需材料期限以及取件后买方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的期限,应做明确约定,以免卖方的售房尾款遥遥无期。
在房产中介处签订的合同与过户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一致,如何处理,应有明确约定,以免产生争议。
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要明确避免模糊地带。同时,守约方维权的费用,如律师费、公告费、调查费等费用由谁承担,应有明确约定,以降低维权成本,最大限度提供违约成本,确保合同的履行。
手写补充约定一定要明确、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或有多种解释。诸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手写补充条款约定不明确涉诉的案例占一定比例。
买方身份号码、联系电话、住所地是否填写完整。这些信息均涉及到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要向买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如催收房款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