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作用。婚前购房登记在一人名知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2、婚前一方购房丙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这种情况,如果离婚的话,房屋所有权一般属于购房一方,如果是按揭购房,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共同还贷占房款总额的比例部分的房屋增值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婚后加名道的情况属于对加名方的赠与。
4、婚后如果加名的话,在没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加名行为视为对被加名一方的赠与,事实上在办理加名手续的时候工作人员也会告知你加名后对方就有相应的产权,而且房产证上也会记载清楚。回如果这种加名无效的话,那也就没有加的意义了。
5、“新婚姻法”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您说的情况并非答新规定,早就有关于婚前购房以及婚后加名并非新的规定,婚姻法早就有相关规定。房屋属于登记生效,既然在权属证书上加别人的名义,一定是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意义。否则登记行为本身就没有必要了。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书即使登记下一方名下,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情况和归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话,法院会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保持一致的竞价意愿,可以被准许。
2、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在判决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对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3、夫妻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话,当事人可以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需要进行公平分割。
如果当事人在结婚前,房屋是由服父母购置,并认定是对子女的个人赠予的话,这套房屋就不属于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