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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2023-04-30 来源:独旅网

一、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A类和B类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A类保障家庭户

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优先分配给A类保障对象居住。

(二)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除A类保障对象以外,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市区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以内(含2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按照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

二、A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30岁(含30岁)以上。

三、B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含25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工的;

(六)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身家庭的;

(七)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利用违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及其家属、伤残军人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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