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规定如下:
1、2015年1月1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
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可一次性缴纳累计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
2、2012年1月1日前具有南京市户籍且未满60周岁。
至2014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补缴自2012年至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2012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南京市且未满60周岁。
至2014年12月31日时已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补缴自户籍迁入时至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4、上述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年龄时,按办理补缴申请手续时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信息来源:南京社保 更新于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