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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先后排序,轮候取得配置指标。
轮候先后次序的确定,以“轮候时间”的早晚为准,“轮候时间”的确定规则如下:
1.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时间”按申请时间计算;
【例如:单位于2021年2月7日22时16分42秒844毫秒提交申请,2021年4月8日审核通过,那么轮候时间为:2021年02月07日22︰16︰42.844】
2.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时间”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即不再保留原轮候次序)。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审核未通过后再次申请、单位主动取消后再次申请;
【例如:单位于2021年1月7日22时16分42秒844毫秒提交申请,因故申请取消后于2021年2月20日16时22分37秒106毫秒重新提交申请,2021年4月8日审核通过,那么轮候时间为:2021年02月20日16︰22︰37.106】
3.新申请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重新申请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时间”按申请时间计算;
【例如:单位于2021年2月7日22时16分42秒844毫秒提交申请,2021年4月8日审核未通过,2021年5月24日复核通过,那么轮候时间为:2021年02月07日22︰16︰42.844】
4.单位追加申请编码的,“轮候时间”按追加时间计算;
【例如:申请单位2021年1月7日16时22分37秒106毫秒提交一个新能源指标的申请编码,2021年4月8日审核通过。后于2021年8月7日22时16分42秒844毫秒追加四个新能源指标的申请编码,2021年11月8日审核通过,那么轮候时间如下:第一个申请编码为2021年01月07日16︰22︰37.106;后追加的四个申请编码为2021年08月07日22︰16︰42.844】
5.单位当年应配置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而未配置的,若单位于次年3月8日前再次提交申请且通过审核,“轮候时间”不变;未在次年3月8日前提交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原【轮候时间】不予保留。
【例如:申请单位2020年5月7日22时16分42秒844毫秒提交申请,2020年5月25日审核通过,但2020年未能轮候取得指标,后于2021年9月10日16时22分37秒106毫秒再次提交申请,2021年11月8日审核通过,那么轮候时间为:2021年09月10日16︰22︰3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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